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依据石油分局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退休服务管理要坚持“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指导思想,从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帮助他们,为他们办实事,送温暖,使他们退休后心情舒畅,生活愉快。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离退休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由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统一领导,机关事务所负责分局离退休职工的服务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离退休职工日常服务管理和与服务处的协调沟通工作由学校负责。
第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或办公室)。要指派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政治生活
第五条 学校要落实好离退休人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和离退休党员的组织生活和党费收缴,将离退休党员编入学校党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学校的组织生活、重要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二次。根据离退休人员年龄特点和身体条件,对其学习、活动,严密组织,谨防各种事故的出现。
第六条 改善和加强离退休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退休职工座谈会。通报学校重大工作情况;学习有关文件,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使退休职工保持政治坚定,思想常新,为学校发展建设奉献余热。
第四章 新增人员的注册和去世人员的减册
第七条 及时准确的做好离退休职工注册、减册、人数统计等工作,并及时上报石油分局。
第八条 新增离退休人员由分局离退休管理科开具介绍信(盖章),到离退休管理处盖章。与学校一起将介绍信、退休审批表复印件、退休职工基本信息,介绍到华兴服务处退休管理站。
第九条 离退休职工去世后,学校要及时通知分局机关事务所。
第五章 档案资料
第十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离退休职工基本情况信息资料档案和信息库,掌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对每一位离退休职工的家庭、健康、生活、思想、联系方式等信息编制造册,并建立电子信息库,把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离退休工作记录本,将日常完成的工作做好记录。要建立离退休职工参加学校活动记录(表)、学校慰问离退休职工情况记录(表)、外地居住退休人员联系记录(表)、离退休人员反映问题及解决问题记录(表)、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名单,保存好各种发放表(记录),装订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学校要保管好离退休职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管理卡》。其他资料也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遗漏、丢失。
第十三条 学校要做好接待离退休人员来信来访的处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要做好节日期间和生病住院的离退休人员的慰问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学校要及时办理和发放离退休人员工资、医药费报销、慰问款(物)、生活补贴、困难补助、家属医药费报销等,耐心解答其中的问题。各类发放登记表、统计表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定期装订存档。
第十六条 退休职工离开居住地七天以上,要向学校请假,回来要销假。
第十七条 建立学校与外地居住职工的联系制度,掌握外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动态。至少3个月要与外地居住离退休人员本人联系一次,如遇紧急情况,要随时联系,做好《长期外地居住退休人员联系记录》。
第十八条 积极协助离退休职工办理荣誉津贴手续(离退休职工办理荣誉津贴程序:由本人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沧州市工会经济科和河北省工会转换成河北省劳动模范证书,然后持河北省劳动模范证书和复印件、填写的申请表到沧州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查盖章、沧州市工会经济科盖章,再到沧州市人事局奖惩科审查盖章,最后到沧州市机关事业保险处,由机关失业保险处每月将荣誉津贴一起随退休金发放)。
第十九条 离退休职工辞世后,学校要协助去世职工家庭和服务处共同做好去世老同志丧葬工作及善后事宜。
1、由学校以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工会名义送一个花圈(如去世职工为中共党员,落款再加上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党委)
2、离退休职工去世丧葬费、抚恤金审批办理。学校要协助去世职工的家属办理丧葬费、抚恤金的手续。通知去世职工家属带火化证、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张,由学校造表(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经学校、离退休管理科、人事科、计财科签字盖章,分局离退休工作主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签字,由学校带死亡职工配偶到分局离退休管理科和财务部门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或由学校代领),如去世职工无配偶则由其子女(多子女要带其他子女的委托书)领取。
3、离退休职工家属去世死亡丧葬费审批。由学校通知去世职工家属带火化证、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张,造表(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离退休职工家属死亡丧葬费审批表),经学校、离退休管理科、分局主管退休工作领导和分局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均为油田矿区职工,其共同供养的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只能由一个人领取,不得重领,领取人提供其他人没有领取丧葬补助费的证明。
4、离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所供养的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办理程序。供养亲属范围及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均参照2009年4月20日油公司下发的《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暂行规定》执行。办理程序:死亡人员原基层管理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亲属所在单位(村委会、学校等)证明、提交亲属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填写《沧州教育局石油分局离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上证明证件一并送交石油分局机关事务所审批,批准后《审批表》分别返给亲属、基层单位各一份,分局机关事务所留存一份备案。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要把退休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离退休人员,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积极为离退休职工服务,帮助解决、处理他们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做好离退休职工的接待和问题的解释工作,尤其要把长期患病、独居老人、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职工,作为服务工作重点。
第二十二条 日常的锻炼娱乐活动和疗养委托华兴服务处退休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要经常过问他们的锻炼、娱乐情况,鼓励他们积极参加社区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关心退休职工的生活和身体健康,经常了解掌握他们的身体、生活情况。对患病住院的要会同服务处进行探望。
第二十四条 切实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听取服务反馈信息,了解退休职工对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使服务管理逐步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