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3日
 

 

分局所属各单位:
根据沧州市教育局沧教思政〔2014〕12号文件精神,现将《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营造清新怡人的教书育人环境
要进一步认识学校禁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工作目标和禁烟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人,不断优化育人环境,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大力宣传,认真组织,共同推进控烟工作
要在师生中广泛开展禁烟教育活动,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主题班会、宣传橱窗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教育。学校积极倡导和帮助吸烟教师戒烟,教师要做禁烟活动的表率。要充分利用“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宣传,通过“小手拉大手”等形式,让学生劝阻家人不吸烟和避免被动吸烟。
三、狠抓落实,强化监管,加强无烟学校建设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落实相关措施,并将禁烟工作作为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履行禁烟职责,确保禁烟工作有效开展。
各校要将禁烟工作开展情况于2014年3月28日前报分局办公室。
联系人:徐宏昌   电话:2703464
邮 箱:zgxhc@139.com
附件: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    
2014年3月4日
 
附件: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
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吸烟有害健康。在校园里吸烟,不利于广大青少年学生从小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也有损于营造教书育人的清新校园环境。加强学校禁烟控烟工作,对于建立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整体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具有极为重要意义。根据中央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有关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现就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吸烟
凡进入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校长是学校禁烟第一责任人,不但要率先垂范,还要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学校治理,完善禁烟措施。要在校门口显眼处设立“无烟校园”或禁烟标志。学校不设置吸烟区,不摆放烟具,不出现烟草广告或以烟草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要做好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时的禁烟解释和劝导工作。
二、严格限制在高等学校内吸烟
所有高等学校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也不得设置吸烟室,在醒目位置要设置禁烟标识和学校禁烟监督电话。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室外露天区域设置少量吸烟区,并要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提醒标识。吸烟区设置应符合消防要求,远离师生集中场地和必经通道。有条件的学校要安装烟雾报警、视频设备等装置,加强对吸烟的监控,防止有人在相对独立的办公室或实验室内吸烟。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有吸烟习惯的师生戒烟。
三、加强吸烟有害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世界无烟日、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课堂、讲座、党团活动等对学生开展禁烟教育。讲透吸烟的危害性,普及基本医学知识,让远离烟草成为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自觉行为,让吸烟者争相戒烟成为时尚,劝阻吸烟,拒绝二手烟,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无烟氛围。
四、建立禁烟工作长效机制
各地要结合实际广泛开展“无烟校园”创建活动,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学校禁烟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禁烟工作措施落实不力的学校要进行查处通报。学校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履行禁烟职责纳入教职工考核和学生评价体系。设立禁烟监督员,加强禁烟日常动态监督。
                                     教育部
                                     2014年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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