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油田第五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杜庆桐 来源:校办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依据《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 学
第二条:新生入学考试、录取,按石油分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休学进行治疗。一年后仍未痊愈的学生,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录取后,由校教导处负责编班。班额以45人为宜,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填写好“学籍表”(贴本人照片),按班级填写“学生名册”,报石油分局基础教育科(一式两份),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按照省定编号规则统一编号。
学生在校期间的其它各类编号应在学生学籍编号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一般应与学籍号保持一致。
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毕业等均要在学籍表相应栏目中注明。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即取消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其他学校已录取的新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受过开除学籍处分,未改正错误的。
第六条:每学期初,在校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凭有关证明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章 考 勤
第七条:学生上课、参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政教处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
第四章 转 学
第八条:学生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准予转学。分局内各高中之间原则上不予转学。
第九条:学生转学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开据“转学联系信”,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并报请石油分局审批后,由转入学校审批有关材料(含学生装档案材料,党团组织关系、户口本等)并考试合格者,编入相应年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
凡外地转入本校就读的,须持各市、县“常住人口登记卡”、“转学证明”和会考成绩报告单向学校联系。
本省跨市、县转学的,除上述手续外,还必须加盖原市、县学籍管理专用章或教育主管部门印章。
第十条:学生转学一般应是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相应班级。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的学籍表和档案材料应一并转交学校。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借 读
第十二条:学生原则上不收借读学生。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
解放军边防现役军人、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台籍同胞和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因特殊原因要求借读的,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的临时户口,到接受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不作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学年,学生借读结束时,携借读学校出具的借读期内有关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操作评定、健康登记表等)转回原校学习,在原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上报石油分局审核后,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一般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石油分局审核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并报石油分局审核后,编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班级学习。
学生休学期间申请复学者,经学校批准并报石油分局审核后可按其实际程度编入适当班级。
第七章 退 学
第十七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石油分局审核,可以退学。并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个学年仍不能复学者;学生年龄较大,连续留级两次仍不能升级者;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了特殊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多次劝阻无效者。
第十八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论处,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一个半月者;休学期满,一个月仍没有复学也不办理休学手续者。对自动退学者,学校不出任何证明。
退学学生的学籍表由学校留存。
第八章 考 核
第十九条: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
成绩考核要与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实验操作、复习巩固等教学环节紧密结合,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成绩考核主要是了解学生理解、掌握、运用所学各科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检查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督促学生认真学好各门功课,巩固学习成果。同时通过考核了解教与学方面的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学生成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验和劳动实践等,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定期考试每学期可进行期中、期末两次,逐步做到每学期进行一次。
各年级在学年结束时不单独进行升级考试,本学年成绩作为留级的依据。
所有考查、考试都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考核内容不得超越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考试要有重点。要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方法要灵活多样,可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学业成绩的计算方法。学生的学业成绩采用百分制。各学科成绩,平时考查、考试和期中考试占该学期成绩的40%和60%。
高中会考成绩作为本学期的毕业成绩。
体育成绩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考核。未达标者为不合格。
生理有缺陷的学生,如色盲、五音不全、肢体残疾等,可根据情况免试美术、音乐、体育课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二十二条:学生的学业成绩要记入学籍表,作为留级、毕业的依据,并填写学生手册和成绩单,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因事、因病未参加期中考试,由教师安排补考;未参加期末考试或学年成绩不及格者,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补考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入学籍表,但要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三条:学生操作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写操行评语和评定操行等级,评语要从学生的实际表现出发,本着实事求是、全面分析、抓重点、看发展的原则,肯定学生的成绩与进步,批出不足之处,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评语要写得有实际内容,有针对性,便于学生理解并身体力行。
操行可分优、良、合格、差四个等第,差等为不合格。
第九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四条:学生操行及各科学年成绩均合格者,准予升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任意三科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操行列入差等者。
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5%(以年级为单位计算)。
每个学年只准留级一次;毕业班学生不准留级。
第十章 毕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操行符合要求,会考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上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加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修业期满,学业成绩、体育成绩或操行不符合要求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必须注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光荣称号等形式,还可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凡受到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表并存入档案。
第二十八条:对违犯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经常违犯学生守则和违法乱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 ,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第三十一条: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并在全校公布。撤销处分后应注明何时何原因撤销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学生死亡要注销学籍。非正常死亡者,所在学校应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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