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应对京津冀协同发展面临的新挑战,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政策范围和标准,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推动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坚持中央和省级财政“拿大头”的原则,加大义务教育投入,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优化教育布局,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推动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自2016年起,用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二、主要任务
建立统一的中央、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
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全省平均资助面为26%。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可适当向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按照中央与我省5∶5分担比例,确定各级政府分担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分别为5∶2∶1∶2。其中,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对省财政直管县(市)分担部分由省级承担。扩大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和调高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央统一确定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落实学校取暖补助经费。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和落实学校取暖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
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按照中央和我省6∶4分担比例,确定各级政府分担责任。其中城市(含市辖区)义务教育,中央、省、市、区分别为6∶1.5∶1.5∶1;农村地区义务教育,中央、省、市、县(市)分别为6∶2∶1∶1。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按照中央政策规定,我省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三)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按照中央和我省5∶5分担比例,确定各级政府分担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分别为5∶2∶1∶2。6个农业人口大区和县改区继续享受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政策。在实施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期间,省级统筹相关资金落实省级分担资金。同时,适当向贫困、民族等地区倾斜。城市(含市辖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各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各市统筹落实。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继续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政府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县(市、区)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民办学校补助政策,按照学籍管理系统学生人数、政策等落实保障经费,学校要相应降低义务教育学生收费标准,切实减轻群众教育负担。同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组织实施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机制。我省在2015年建立城市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分担比例,统一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保障标准。自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落实学校生均取暖公用经费85元,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统筹解决。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优先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享受义务教育补助政策,按照中央政策规定,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央奖补政策,各级政府统一落实“两免一补”政策。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自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同时,高等学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等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与所在地区同步完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政府要积极发挥统筹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优化教育布局。各地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教育布局规划,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建立健全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需求。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
(三)确保资金落实。各级政府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地区的支持,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安排,加强预算管理,优先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推进信息公开。各级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学生、家长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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