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北 省 教 育 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河 北 省 审 计 厅
河 北 省 民 政 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执行好学生资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落实好教育扶贫有关政策,确保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就有关政策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有关资助政策
1.对扶贫数据库中标注“已脱贫不再享受后续扶贫政策”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经扶贫部门认定后,从下一学期起不再享受相关教育扶贫政策,按学年收费的,学校可免收或减半收取。对标注“已脱贫继续享受扶贫政策”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要确保就读学生享受到相应学段资助政策。
2. 财政供养人员子女因大病、残疾、意外伤害等特殊原因或国家有相关规定确需资助的,按相关资助程序予以确定。
3.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认定动态调整而新增的建档立卡学生,学校要及时告知学生本人相关资助政策,学生要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履行相关程序后,从本学期(学年)开始享受相关资助政策,并按规定及时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教科书等费用,此类情况不作为违反“先收后返”的规定。
4.做好低收入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各地要按照《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精准防贫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做好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标准以下)、非贫困低收入户、非持续稳定脱贫户的学生享受相关资助政策工作,对仍有困难的要予以资助。对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在国家规定的资助比例内合理评议确定,按规定分档予以资助。
5.除建档立卡学生外,其他困难家庭学生资助认定不套用“六不准”认定标准,相关部门正确把握政策不同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资助比例,确保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和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及时享受到资助。
6.免费提供的教科书是指国家规定课程教学用书或高校学科专业课程教材(或高校、中等专业学校由学校统一指定用书)。
二、做好建档立卡学生确认工作。各级教育、扶贫、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普通高中、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的建档立卡学生、城乡低保等贫困学生“双向比对”工作,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1.教育部门要将建档立卡学生申请名单报送同级扶贫部门比对,扶贫部门要将比对信息及时反馈教育部门,对未申请但扶贫数据库中存在的学生要一并反馈,确保建档立卡学生不遗漏。
2.因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出现的变化,各级扶贫和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季度调整的要求,及时沟通、交换相关数据,原则上每月应交换一次数据。各级教育部门可向扶贫部门申请开通建档立卡数据信息查询端口,各级扶贫部门要予以支持。
3.教育部门也要与同级民政、残联等部门主动联系,做好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家庭等学生的“双向比对”确认工作,确保学生精准资助。
三、确保资助资金足额落实和发放
1.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在预算安排中严格按照省确定的地方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学前教育资助、补助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生活费、高中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三免一助”等地方配套资金。
2.因当年学生人数增加等因素,造成资助资金不足的,除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外,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予以落实,不得因资金落实不及时,影响资助资金的发放。因政策变化出台较晚的,要及时调整预算追加资金,确保政策落地。
3.除集中受理建档立卡学生申请外,其他时间接到学生申请,学校应及时受理、认定,对已收取费用的学生,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及时审批和拨付资助资金,及时退还给学生。
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审计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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