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油田矿区物业服务和供热采暖费补贴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华北油田矿区收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部署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收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房改〔2017〕3号)精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华北油田矿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收费制度改革方案审核备案的复函》(房改办函〔2018〕53号)要求,结合华北油田矿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二条 单位范围:华北油田矿区各驻矿单位。
第三条 人员范围: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以下均以“油田人员”表述)
第四条 单位开除、辞职及调出华北油田矿区单位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
第三章 执行标准
第五条 职级控制面积标准。
局级
第六条 补贴价格标准。
物业服务费补贴价格标准:统一按照36元/年·平方米(3元/月·平方米×12)的价格执行,此标准为固化标准,今后不再调整;
采暖费补贴价格标准:统一按照25元/年·平方米的价格执行,今后采暖费补贴价格随收费价格调整而调整。
第七条 补贴金额计算。
按人计算补贴。按照每户家庭(夫妻双方)一套房原则,即夫妻双方每人享受相应职级补贴标准面积的一半,确定各职级人员的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补贴标准。
个人年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
供热采暖费补贴额=补贴标准面积÷2×补贴价格
物业服务费补贴额=补贴标准面积÷2×补贴价格
第八条 补贴金额。各职级人员每年的物业服务费和供热采暖费补贴金额:
各类人员补贴标准
职 级 |
其他人员 |
科级、中级(技师)、25年及以上工龄 |
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师、集团公司高级技术专家、集团公司技能大师、公司首席技术专家、处级、教授级高工、集团公司技能专家、公司一二级技术专家、公司级技能专家、公司首席技师、高级职称(1983年前中级职称)、高级技师 |
局级 |
物业服务费 (元/年·人) |
1,440 |
1,620 |
2,070 |
2,700 |
供热采暖费 (元/年·人) |
1,000 |
1,125 |
1,437.5 |
1,875 |
合 计 |
2,440 |
2,745 |
3,507.5 |
4,575 |
第九条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收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房改办〔2017〕3号)对2019年后新增退休员工,物业服务费补贴逐年减少,原则上5-8年内取消的规定。
2019年新退休人员按补贴标准的95%固化发放;
2020年新退休人员按补贴标准的90%固化发放;
2021年新退休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固化发放;
2022年新退休人员按补贴标准的70%固化发放;
2023年新退休人员按补贴标准的60%固化发放;
2024年新退休人员按补贴标准的50%固化发放;
2025年新退休人员按补贴标准的40%固化发放;
2026年新退休人员按补贴标准的20%固化发放;
2027年及以后新退休人员物业服务费补贴取消。
第十条 补贴审核程序:
(一)各单位人事劳资及相关部门按人员类别(在职人员、
(二)各单位的相关人员管理部门及财务等部门审查相关资料。
(三)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审批。
第四章 帮扶政策
第十一条 “油田人员”配偶为退岗劳动家属的、或配偶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以及“油田人员”丧偶(未再婚)的家庭,在“油田人员”个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各单位按
第十二条 离异且未再婚的“油田人员”中,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一方且子女年龄不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大学生,在“油田人员”个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各单位按
第十三条 对于“油田人员”遗属、遗孀且未再婚的,在个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各单位按
第十四条 帮扶补助审核程序:
(一)每年由申请人提出帮扶申请,填写《华北油田矿区物业服务费和供热采暖费帮扶补助申请表》,各单位工会及相关部门审查相关资料(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按人员类别(在职人员、
对于离异的“油田人员”要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及子女的身份证、在校就读证明等相关证件。
对于配偶无固定收入来源的需本人出具《无固定收入来源承诺书》,承诺信息真实准确。
(二)各单位工会部门牵头,相关人员管理部门及财务等部门参加,组成帮扶工作组,审查相关资料。
(三)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报领导班子会议审核。
(四)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部门及相关人员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各类人员身份,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避免出现弄虚作假或违纪现象。一经发现,取消本人补助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2019年及以后新增退休员工物业服务费补贴逐年减少的政策规定已经实施,本《细则》所列帮扶政策将根据集团公司政策的变动而调整。
第五章 费用界定
第十七条 费用承担单位划分。
(一)在职职工的费用由本人工作单位承担;
(二)
(三)
(四)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费用由办理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原工作单位承担。原单位已归并到其他单位的由新归并的单位承担,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其上级单位承担。
(五)“油田人员”遗属、遗孀的费用由其配偶生前对应本条所列(一)(二)(三)(四)款人员的承担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费用列支渠道
(一)供热采暖费: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补贴在福利费列支;其他人员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二)物业服务费:在职职工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员通过统筹外补贴发放,在福利费列支;其他人员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第六章 补贴发放
第十九条 补贴方式。物业服务费和供热采暖费补贴及其帮扶补助均实行货币化补贴。
第二十条 发放单位。
2019年物业服务费和供热采暖费补贴及其帮扶补助统一由华北油田矿区各驻矿单位委托“华北石油管理局矿区服务事业部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收费制度改革办公室”发放,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将银行存款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报送发放明细表和物业服务费代扣代交明细表。
开户单位名称: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开户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行
银行帐号:0408004029300040454
行号:102144214110
为落实集团公司对发放补贴的同时同步落实物业服务收费,实现“补”“交”同步的要求。2019年统一向个人“社会保障卡”的开户银行账户发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行的个人银行卡号),无“社会保障卡”的向个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发放。
第二十一条 发放的时间。按年度一次性发放。2019年各单位10月份完成发放表的编制、审核、汇总及向委托发放单位的报送工作,11月份全部完成补贴发放;以后年度在3月份完成补贴发放。
第七章 基本信息认定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和供热采暖费补贴及其帮扶补助的各类人员状况和职级相关的职务、职称、工龄等基本信息以上年度
第二十三条 各类人员的基本信息按下列单位认定:
(一)在职职工及其职级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二)离退休人员的职级以办理离休、退休手续时认定的职级为准。其中:
(三)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职级以办理相关手续时认定的职级为准,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其职级由办理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原工作单位认定。
(四)享受本《细则》第四章帮扶政策补助的由其补助费用承担单位认定。
第二十四条 2019年及以后新增退休员工的物业服务费补贴,退休当年以基准日认定的职级标准发放,自次年起按退休年度以本《细则》第九条所列执行标准发放。即:2019年新退休人员2019年物业服务费补贴以基准日认定的职级标准发放,自2020年起按本人退休时认定的职级标准的95%发放;2020年新退休人员2020年物业服务费补贴以基准日认定的职级标准发放,自2021年起按本人退休时认定的职级标准的90%发放。以此类推,2027年新退休人员2027年物业服务费补贴以基准日认定的职级标准发放,自2028年起物业服务费补贴取消。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后,各单位要协助各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华北油田矿区“矿区现有住房”物业服务费代扣代交工作,与补贴申请人签订《划款授权和承诺书》,保证物业服务费足额收取。个人不签订《划款授权和承诺书》的,原则上视同自动放弃享受补贴政策,各单位不核发物业服务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每年要以适当形式对申请物业服务费和供热采暖费帮扶补助的人员进行公示,对不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人员,一经查实,要对骗取的补贴予以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相关释义
(一)华北油田矿区各驻矿单位是指中石油系统所有单位、华北油田整体带资分流单位。
(二)“矿区现有住房”是指华北油田矿区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边远队点基地回迁房范围内的所有住房,以及廊坊矿区内与地方合作开发的万春园西区、教育安居小区、新奥小区住房。
(三)固定收入是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连续一年(含一年)以上由统一代交个人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部门等视同代交社会保险单位)发给参保人员的工资及其参保人员退休后个人应得的养老保险金。不符合固定收入条件的视为无固定收入。
(四)“油田人员”遗属、遗孀是指“油田人员”去世后无固定收入来源的配偶。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有关概念的界定,只作为物业服务费和采暖费补贴的依据,本《细则》由华北油田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
附件: 1.华北油田矿区物业服务费和供热采暖费帮扶补助申请表
2.物业服务费和供热采暖费补贴发放表
3.物业服务费和供热采暖费帮扶补助发放表
4.无固定收入来源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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