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稳定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的办法

作者:石油分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7日
 

 

沧州市教育局
石油分局文件
沧教石油办字[2010]37号
关于印发《学校安全稳定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的办法》的通知
 
分局所属各学校:
    为全力维护油田学校的安全稳定,进一步完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石油分局实际,按照分局领导成员的分工和有关科室的职能变动情况,依照沧州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稳定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的办法》,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学校安全稳定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的办法
 
    第一条 为全力维护油田学校的安全稳定,有效地防范各种安全稳定事故、事件(统称事故)的发生,及时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严肃追究各种安全稳定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学校、师生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所属各学校。
    第三条 各学校要深化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分头排查,共同汇总,记录在册,切块负责,追踪要账,限期整改,强化督导,常抓不懈”的“三十二字”总要求,强化以“十五防”(防校舍倒塌、防中毒[食物、一氧化碳、化学等]、防火、防盗、防爆、防邪教、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群体性疾病、防自然灾害事故、防活动安全事故、防学生意外伤害、防学校周边不良环境影响、防学生心理脆弱、防校外不法分子入校侵害)、“八不准”(未经批准,不准罢餐,不准游行,不准集会,不准串联,不准搞联合签名,不准张贴标语和小字报,不准悬挂横幅,不准在校园传播有害信息)和“五个不发生”(不发生影响稳定的政治事件、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不发生治安灾害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不发生恶性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不发生破坏性极端事件)为主要内容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坚持“关键在校、重点在防、做实为本、长效为先”、“分工协作、条块结合、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和“问题工作法”(排查不走过场、问题抓住不放、整改落实到人、未改倒查责任、追究层层到位)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稳定措施,对存在的各类矛盾纠纷、隐患、苗头和难点、热点等问题,及时发现、控制、化解、治理,切实筑牢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防线,全面推进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第四条 凡违反安全稳定责任制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违反安全稳定责任制的单位、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各学校校长是本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汇报,亲自过问和解决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调度领导班子成员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齐抓共管。
    第六条 学校的注册安全副职(分管领导)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管理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人要集中精力抓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抓好领导班子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认真、彻底解决排查出来的各种问题、隐患和苗头。
    第七条 学校直属或下属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直接责任,要抓好本机构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八条 学校安全稳定(安全保卫)机构对本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学校的其他领导,对所分管工作涉及的学校安全稳定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要把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与所分管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实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和苗头要先行及时果断地处置。
    第十条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防范体系。要组建学校安全稳定管理和卫生保健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形成归口主管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安全稳定工作管理体制,相关资料、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第十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解决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学校安全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落实注册安全副职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保持注册安全副职和主任的相对固定,按规定职责发挥其作用。
    第十二条 建立例会制度。学校每学期要在第一责任人的主持下至少召开四次例会,专题研究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制订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采取得力措施保证学校的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 完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要把责任目标和任务分解,实行包点包案,层层落实责任,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进行考核,形成层层负责、人人有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学校安全稳定防范机制。
    第十四条 分局对学校实施安全稳定监督管理,实行学校安全稳定局长、校长负责制和安全稳定一票否决制,紧紧抓住不落实的具体事项,严肃处理不落实的责任人员,切实防止发生各类安全稳定事故(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与治安隐患;学校要制定安全事故预防处置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生安全与治安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师生。
    第十六条 各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广泛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自防自护自救互救教育、逃生教育和演练,加强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遏制师生伤亡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 各学校要下大力气抓好交通安全、运动安全、劳动安全、活动安全、卫生安全、教学实验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失当安全、学校内部和校园周边治安等方面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排查与治理。
    1、确保校内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和建设中不发生师生伤亡事故。
    年初至十月底前排查出的危险校舍,必须当年完成治理。凡新发现的D级危房必须采取封闭和拆除措施。
    有施工任务的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施工安全问题,责任到人。
    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严禁火种、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带入学生宿舍。
    学生聚集的教学楼、宿舍、图书馆(室)、微机室、实验室、餐厅等场所要配备应急照明灯。
   2、确保师生在校内食堂就餐、饮水、午间(课间)餐、等各个方面不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学校要落实卫生保健机构和技术人员,加强师生传染病的预防工作,不得组织学生到有传染病源的场所开展活动,发现传染病必须进行隔离,及时救治和报告。
   3、确保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劳动、运动、集体活动中不发生师生伤亡事故。
禁止组织师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确需学生参加的有关活动,组织者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石油分局批准。
    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它危险性劳动。
    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扑救等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4、确保教学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操作以及对易燃、易爆、放射、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藏、搬运与使用中不发生师生安全事故。
    5、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确保学校在用火、用电、用油、取暖、使用燃气等方面不发生师生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
    学校要配齐配足防火器材,摆放到位,楼内消火栓及附属设备在位、完好,水压充足;不得锁闭或堵塞校内建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所有校内建筑要保证能及时疏散出室内全部人员。
    学校发生火灾要在第一时间报警的同时迅速组织学生疏散。
    6、在教育教学中,确保不发生因管理失当造成师生人身伤害等方面的安全事故。
   学校要通过开设课时、学科中渗透、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加强对学生进行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知识的教育。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基本的保护个体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的技能,实施心理健康教育。
    在上操、上下课及放学等容易发生学生拥挤的关键时段,学校对重要路段如楼道楼梯、厕所、门口等,都要安排专人执勤、疏导,确保不发生拥挤踩踏等事故。
    7、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确保不发生师生交通责任事故。
    8、加强安全防范教育,确保在学校内部治安和校园周边治安中不发生师生伤亡事故。
    要将校内的教学区、宿舍区、就餐区、实验区、运动区、校门口等各个活动区域,划分为多个安全稳定责任区,每个责任区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稳定防范、疏导和隐患排查。哪个责任区发生安全与治安事故,须追究该区责任人的责任。
    9、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三室两厅一吧”等不适宜学生出入的经营场所以及停车场所等。
    第十八条 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学校要对安全稳定工作随时了解、定期检查、全面掌握,对责任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期初要有安排部署,学期中要有检查,学期末要有总结,年度全面总结。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尤其要加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检查、督查、整改和验收工作,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确保师生在校安全。
    第十九条 妥善预防和处置各类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对各类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要及时排查调处,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妥善处置;对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解决,以始终保持油田教育和谐稳定为目标。
    排查要做到“八个底数清楚”:(1)维护安全稳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单位、重点人群底数清楚;(2)治安乱点、信访乱点、稳定乱点底数清楚;(3)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和突出治安问题底数清楚;(4)矛盾纠纷总量以及已调解、未调解的矛盾纠纷底数清楚;(5)治安和安全隐患总量以及已整改消除、未整改消除的治安和安全隐患底数清楚;(6)影响系统稳定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隐患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底数清楚;(7)重大治安和安全隐患底数清楚;(8)潜在的、处于萌芽状态的、有可能产生重大恶劣影响的不稳定因素的底数清楚。
    第二十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落实领导包校责任制。
    孟争帮: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
    张宏忠:负责第五中学、一处中学、一处小学、十四处学校、十二处学校、保定学校、油建中学、油建小学、钻二中学、井下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王银波:负责四处一校、四处二校、十五处学校、第三中学、钻二小学、水电学校、机关中学、机关小学、东风中学、研究院学校、供应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李青石:负责采一中学、采一小学、第四中学、十三处学校、沧州学校、一机厂学校、第二中学、东风小学、三处小学、职院子弟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刘贵:负责第一中学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石油分局有关职能科室学校安全稳定职责。
    一、学校安全稳定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组织、综合协调、教育培训、督导检查,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督办事项及各相关事宜等由分局办公室负责或指导督查。
    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机制实施、贫困生救助、中小学招生、收费等方面的安全稳定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由计财科负责或指导督查。
    三、教师聘用、职称评聘、评先评模、晋职晋级、教师队伍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稳定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由人事科负责或指导督查。
    四、布局调整、危险校舍及附属设施的改造治理等方面的安全稳定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由综合科负责或指导督查。
    五、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运动员等级评选等方面的安全稳定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由基教科负责或指导督查。
    六、反邪教工作的摸底、排查、转化、协调、督办、情况汇总,由办公室负责或指导督查。
    七、各类事件处理的宣传报道,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和社会舆论等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或指导督查。
    八、机关安全稳定和离退休职工的稳定隐患排查、整改,由机关事务所负责。
    九、督导室在进行学校督导检查时,要把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十、中考、高考、自考、成考和研究生考试中的安全稳定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由招生办负责或指导督查。
    十一、学校出租房屋和场地的安全稳定工作,由综合科负责或指导督查。
    十二、学校信息、网络、专用教室、实验室、危化药品管理以及演示实验、实验操作的安全等相关方面的安全稳定工作,由综合科负责或指导督查。
    十三、教育、教学、科研等相关活动中的安全稳定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由基础教育科、教研室负责或指导督查。
    十四、信访、涉法等工作的苗头排查、接访、协调、督办、情况汇总、反馈等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或指导督查。
    学校的相关安全稳定工作,按职责分工,相关职能科室对应负责,具体抓好。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及其安全事项,由综合科全程参与、跟踪监管,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涉及安全事项不达标,不得批准、不得接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者阻挠、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谁发证谁负责”和“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确保教育系统安全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安全稳定责任事故的,根据国家、河北省、沧州市关于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和责任分工,逐级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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