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细则

作者:杜庆桐 来源:校办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切实搞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从源头防止食物中毒,给学校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饮食环境,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设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机构。组长:主管后勤副校长,副组长:食堂管理员,成员:食堂会计、卫生室医生、学生会生活部部长。
第三条 食堂以本细则为依据,根据食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第五条 建立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如发生上述事件,立即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报告,不得缓报、瞒报,漏报。
第六条 实行事故责任追查制度。事故责任追查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食品从业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二章 食堂工作人员个人卫生的管理
第一条 食堂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须办理有效健康证,先办证、后上岗。
第二条 食堂工作人员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使自己具有良好的整洁仪表。
第三条 上班时要穿工作服,带工作帽,着装洁净整齐,不戴戒指、耳环,男不留长发、胡须,女发不过肩,化妆淡而大方,将头发置于帽内。
第四条 有良好的卫生操作习惯: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 ,不得穿拖鞋、赤背、赤足,严禁在操作时间内吸烟、吃东西和随地吐痰,不得面对食品咳嗽、打喷嚏以及做其它不卫生动作。不允许用勺直接尝味,个人物品应放在更衣室内,不准带入操作间,以防对食品造成污染。
第五条 不准穿戴工作服、帽进入厕所或离开食堂操作间。
第六条 凡患有5种传染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溢出性皮肤病患者)的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停止制作食品工作,及时进行治疗,经医生证明已治愈,无传染性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章 主副食品采购的管理
第一条 定点采购索证制度
一、定点采购品种:米、面、粮、油、肉、调料。
二、由后勤主任、管理员、组成的考察组在市场上择优录取定购供应商。
三、供应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录用:
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技术监督局证书。
2、守法经营、诚信可靠、社会口碑良好。
四、采购食品及原料均需供应商提供该批产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五、采购鲜(冻)畜禽肉及其制品的,还应当索取畜牧兽医部门出具该批食品的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明。
六、以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合格证化验单有效:
1、食品生产企业的检验机构;
2、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食品卫生化验单位;
3、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
七、产品卫生检验合格证、化验单记载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内容必须与产品相符,不得涂改、伪造。
八、产品卫生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应为原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检验单位印章;如为委托单位检验,需同时加盖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或附认可证明。
第二条 定点采购以外的主副食品种应填写采购记录 、品种、数量、采购地点、供应商确认后签字。
第三条 所有主副食品在入库前须经管理人员进行验收签字,并将证件、票据保管存档,以备卫生行政部门查验。
第四条 食品采购是保证饭菜卫生的第一关,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应对食品进行感官检查,采购人员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应检查食品包装标识内容是否齐全,如是否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内容不全或没有标识的不应采购。
第四章 库房的管理
第一条 库房管理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了解相应的卫生知识。
第二条 对入库的各种食品原料和成品要进行验收登记。内容包括:品名、供货单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等,掌握进出的动态情况,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贮存时间。发现腐败变质,超出保质期等,《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及时处理,处理前必须与正常食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记,以防继续使用。
第三条 库房中的主副食品及原料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离墙、离地至少0.2米;食品和非食品禁止混放;要求所有主副食品要摆放整齐,达到“商品陈列化”标准,此项为学校伙食部重点检查内容。
第四条 墙壁、顶层定期清扫,无灰尘、无蜘蛛网。
第五条 随时注意防鼠、防潮,要经常通风、排气,保持清洁。
第六条 库房内不得存入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
第五章 主副食品的加工、烹调
第一条 主食面点加工:
一、首先检查原料质量。常用原料有面料、糖、油脂、蛋品、馅类食品等。所用原料必须新鲜、无虫、无异味、无霉变、无酸败。
二、剩余饭容易引起腊样芽胞杆菌食物中毒。蒸米饭应尽量不剩。若有剩余应摊开凉透后冷藏。食用前要彻底加热,不要把剩米饭掺到新蒸米饭中。
第二条 副食品的粗加工:
一、进入加工间之前,要到更衣室换上工作服,戴上工作帽,方能操作。
二、首先要进行感观检查,腐败变质的原料不用。
三、肉禽、水产应在常温下缓慢的彻底溶解。
四、肉禽、水产所用的刀、墩、案、盆、池等应与蔬菜等分开。
五、加工完以后,案板、菜墩、肉墩、地面、下水道及时打扫清洗,保持清洁。
六、主副食品粗加工人员负责菜墩及时清洗、消毒、码放整齐,墙面光亮、无斑点、水池无泥沙、无杂物、操作台无积水、干净、光亮、菜刀摆放整齐,地沟无残渣、无异味。
第三条 烹调加工
一、烹调加工前应检查所用原料是否新鲜、冷冻的肉、禽、水产品应缓慢地彻底解冻,已解冻的食物不应再冷冻,避免食物质量下降,造成微生物的污染,操作中用的刀、墩、案、盆、桶,要有生熟标记,防止造成交叉污染。
二、烹调食品要彻底加热,加热本身就是进行一次消毒灭菌。
三、凉熟分开,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严禁把烹调后的熟食品盛放在生食品的容器内。
四、剩饭剩菜处理:热菜加工应尽量少剩或不剩,若少量剩余应废弃。当日饭菜必须妥善保存,凉透后放入熟食专用冰柜,冷藏保存。切不可暴露存放在室温下,隔夜剩饭剩菜一律销毁。
五、特别要警惕非食品原料引起的食物中毒,一些非仪器物质外观与食品相似,如桐油像食物油,亚硝酸盐像食用盐,极易把他们当食物使用。
六、烹调加工完成后,灶台、调料台、地面要及时清理洗刷、保持清洁,没有污垢、残渣,各种用具分类摆放指定位置。
第四条 食堂一日工作分工负责制
食堂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分工,每道工序委派专人负责。
第五条 主副食品留样备检
一、为师生提供的主副食品在出售前必须留样备检,低温保鲜48小时后方可销毁。
二、认真详细填写留样品种记录,定期收缴存档备查。
第六章 餐饮具的洗刷消毒
第一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第二条 餐饮具洗刷消毒由专人负责,统一安排,监督各道工序的清洗,消毒情况。
第三条 正确掌握消毒餐饮具的各个程序,时刻提醒员工消毒时间,检查消毒质量。
第四条 具体分工:
一、主食组:负责主食加工间的盛肉馅的盆子、刀、盘子、压面杖等用蒸车进行消毒,蒸车温度必须达到100℃保持10分钟。
二、主食盛具应使用流动水,最好用热水进行洗刷。
三、副食组:负责盛菜容器的清洗,每次售完饭后要及时清理,洗去残渣,再用洗涤剂洗刷,最后放在沸水的锅里进行热力消毒。
第五条 坚持每天一消毒,消毒后专柜储存、整洁有序,并做好标记。
第七章 食堂经营主副食品品种控制范围
第一条 学校根据一年四季不同季节制定调控主副食品品种控制范围,严格禁止突破经营范围以外的主副食品向师生出售
第二条 控制主副食品包括:
一、违反《食品卫生法》制作出售冷荤、凉拌菜。
二、各种熟肉制品(成品、半成品)。
三、韭菜、豆角、发芽土豆、鲜黄花等。
第八章 食堂“三卫生”检查监督
第一条 食堂管理员每天要对食堂的“三卫生”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条 食堂“三卫生”包括;个人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
第三条 个人卫生的检查监督。
一、着装整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
二、不戴首饰,勤剪指甲、不留长发和胡须。
三、持健康证上岗。
第四条 食品卫生的检查监督
一、米、面、粮、油、肉、调料品采集定点供应,检查索证、发票是否齐全。
二、定点供应商品以外的要有供应商签字和发票。
三、不购进或出售霉变、质劣过期、有毒、有害各种生熟食品。
四、择洗加工食品先检查质量,不用腐变有毒有害食品。
五、荤菜食品分池清洗,加工蔬菜按择、洗、切操作。
六、案板、菜刀、盆要有生熟标记。
七、出售食品要隔离存放、食品不叠放。
八、严禁使用公碗、公筷、塑料袋。
九、出售食品一律用专用工具,严禁用手抓拿。
十、剩饭剩菜无变质加热后方可出售。隔夜饭菜一律销毁。
十一、经营主副食品不准突破控制范围。
十二、饭菜在出售前留样,48小时备检。
十三、认真、详细填写主副食品加工流程记录。
第五条 环境卫生的检查监督:
一、操作间地面不得有污垢、垃圾和菜物。
二、灶台、墙壁、水池洁净,没有污点、水痕、锈迹。
三、炊具、机具用后要擦洗、消毒、摆放整齐。
四、门窗玻璃明亮,室内没有蜘蛛网。
五、购进原料、半成品、成品按规定入库上架,不乱堆乱放。
六、餐厅桌、椅、墙壁、地面洁净无蝇。
七、师生用餐具清洗,消毒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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