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动纪律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暂行规定》(冀政[1985]149号)、《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冀人发[1998]296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假期的类别与期限
(一)产假
1、生育。女教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含其间的工休日、法定节假日),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
2、流产。女职工怀孕时间不满两个月流产,假期二十天;怀孕两至四个月流产,假期三十天;怀孕四至七个月流产,假期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假期九十天。
(二)病假
教职工因重症疾病、急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所患疾病致使行动不便、神志不清等不能正常工作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假治疗的,可请病假。
(三)婚假
教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可享受婚假,假期三天;实行晚婚的(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奖励婚假十五天。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得超过三天。
(四)丧假
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适当另给予路程假,但累计不得超过七天。
(五)事假
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请事假。
(六)年休假
凡在岗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作6到15年的,每人每年休假7天;参加工作16至30年的,每年休假12天;参加工作31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因公致残并被评定为二等残废的;获得省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享受休假14天的待遇。休假期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寒暑假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不享受寒暑假人员,年休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休假时间要在本年度内安排,一次性使用,跨年度作废。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可同年休假一并使用。
在本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0天或累计有薪事假超过本人享受年休时间的,不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待遇。享受疗养待遇的人员,其疗养时间应从本年度休假时间中扣除。
个别工作人员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不能安排当年休假的,应在次年给予补休;连续两年未休假的,必须安排休假。工作人员因单位工作需要不能一次性使用当年假日的,可在当年内根据工作安排分次使用休假日。
(七)探亲假
1、探亲的条件
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的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三。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均在寒暑假期间休探亲假。
二、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要填写请假单,待批准后方可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三天内补办,否则按旷工论处。期满返岗工作要及时销假。
(一)请假
1、产假。女教职工休产假,由本人向单位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携带上述证件于休产假的第一个月内到分局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2、病假。携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病情检查等资料请假,填写请假单,七天以内由所在单位批准;七天以上的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分局人事科审批。
一次病假原则上不准超过十五天。十五天内不能痊愈的,提交复查结论证明可以再申请休病假。需要住院治疗的,请假期限酌病情可以延长。
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恢复工作;工作满两个月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不满两个月又休病假的,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3、婚丧假。教职工填写请假单,由所在单位审批(晚婚的,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分局人事科审批)。
4、事假。本人事先申明请假理由,填写请假单,七天以内由所在单位批准;超过七天的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分局人事科审批。一次事假最长可请一个月,需要继续请假的,要重新进行审批。年内多次请事假的不管是否连续请假,请假天数一律累计计算。经批准的请假人将工作安排妥当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5、年休假。教职工填写请假单,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分局人事科审批。
6、学校领导、机关科室长请假或到外地出差,由分局局长审批。
(二)销假
1、女教职工产假和教职工七天以上的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的三日内,由本人或单位报分局人事科销假。
2、教职工婚丧假和不满七天的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及时到本单位销假。
三、请假期间待遇
1、产假期间停发全部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2、流产假、婚假、丧假停发绩效工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3、根据冀人发[1998]296号文件要求,病假按下列标准发工资: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补贴照发,绩效工资停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津补贴和绩效工资停发。
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4、请事假全年累计一个月(按30天计算)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照发,津补贴、绩效工资停发;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百分之六十计发,津补贴、绩效工资停发;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全部停发。
5、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三十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超过六个月的,不得参加年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晋升。
6、年休假期间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7、寒暑假期间休探亲假的,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待遇不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寒暑假期间休探亲假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照发,津补贴、绩效工资停发。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具体负担金额按分局财务规定执行。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2、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
3、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4、假满不按时续假或者逾期不按时上班的。
5、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者。
6、不服从工作安排者。
7、工作调动或调整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或新岗位报到上班者。
(二)旷工的处罚
1、对旷工的教职工,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并进行批评教育。
2、全年连续旷工三天,累计旷工超过七天,不得参加年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晋升。
3、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按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予以辞退。
五、相关规定
1、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在住所或医院安心休养,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其休假期间按事假处理,扣发相应的工资,责令到岗上班,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2、凡病假超过一年的,由学校安排本人到分局指定医院进行病情会诊认定,病情严重,应该休息的,可继续休息;会诊认定可以上班的,应该上班,如仍不上班,小病大养或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它经济活动的,按旷工处理,不得参加年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晋升。
3、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教职工,扣发请假期间工资、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根据情况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指定日期回到工作岗位;拒不到工作岗位按旷工论处。
4、对教职工违反请销假制度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教职工弄虚作假的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六、本制度由分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来的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