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公积金支取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0日
 

 

凡是2013年下半年及2014年上半年用购房收据及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的老师,若购房收据已经换成购房发票的,请于315日前,把购房发票及购房合同原件上交财务,办理公积金的再次支取。以后类似情况均照此办理,不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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