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校办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3日
 

 

华油五中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石油分局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华油五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以收定支、勤俭办学的方针;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管理分局核拔给学校的包干经费和事业收入等资金;编制收支预算,按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向领导、教职员工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的财务活动由第五财务组具体负责,为了加强财务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职能,学校专设一名报账员,为其出具委托报账书。报账员是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一般情况下,其它人员无权到财务办理业务。
第五条 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各项财务收支。及时提供学校资金使用、结余情况等会计信息,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当好校长的财务参谋。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六条 年初根据分局下达的年度经费指标和学费收入,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学校在编制预算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根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编制月度预算,加强预算支出的控制,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保持预算动态平衡。每月25日前将下月资金用款计划上报财务组。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费。实行收费公开制度,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各项收费纳入分局财务统一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本学期学费等收入及时上缴分局财务组,并同时向学生开具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   加强学费管理,确保学费的足额收缴。除石油分局批准的减免外,任何人无权随意减免学费。学费返还后,全部用于弥补教育经费不足。
第十一条 收取捐赠等其他收入严格执行分局的各项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分局财务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要用于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开支,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发放包括临时工工资、教师课时补贴等在内的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更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十三条  学校外聘人员工资可以用学校的创收收入列支,没有创收收入时,从学校绩效工资中列支。
第十四条  学校教师培训费按照公用经费5%的标准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食宿费等开支。2000元以内(含2000元)由学校校长签字,分局主管科室长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由分局主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由分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经费开支严格按分局规定审批后方可到分局财务组核销。在核定指标范围内,2000元以内由学校校长审批;2000元以上由财务科长签字核销;5000元以上由财务主管领导审批;20000元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应先打报告申请。各类补助总额5000元以内由主管科室长、业务主管领导审核,财务主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发放补助必须有相应合法的收入来源,没有收入来源的原则上不能发生。
第十六条 购置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的物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到分局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购进物品如是随买即用的,由经办(购货)人、验收(使用)人、学校校长三人签字后到财务核销。购进物品如是验收入库的,由经办(购货)人、保管人、学校校长三人签字,并附入库清单后到财务核销。购买固定资产事先要向分局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有关程序核销。各经办人及学校领导必须签字,不得以盖章代替。
第十八条 学校车辆原则上必须保证教育教学的需要,特殊需要的须经学校校长同意,并按分局相关规定核销司机差旅费核销程序。
第十九条 教职工差旅费的核销程序
1、学校教师及工作人员出差事先经学校校长批准,学校校长出差事先经主管领导批准。如开会、培训等应由主管领导在通知上书面审批,如电话通知,应将通知单位、时间、地点等事项以书面的形式由主管领导审批。
2、出差回来,出差人员应及时按出差时间顺序认真整理有关费用,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有关人员签字后才能到财务办理核销。如是开会、培训等应将会议、培训通知附在差旅费报销单后。
第二十条 出租车费用的核销程序
1、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未自带交通工具的,暂继续执行每人每天3元的市内交通费包干制度,原则上不允许乘坐出租车。如遇特殊情况,发生了出租车票的,由本人在车票背后注明理由,学校校长及财务科长签字,同时取消交通费补助。
2、在学校和石油分局所在地内办事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乘坐出租车,鼓励乘坐市内各路交通车。如工作需要发生出租车费用的,报销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每一趟填写一行,注明理由、日期、起程地点、到达地点、车票数、金额。由本人、学校校长签字后核销(出租车票和市内车票要有运输单位盖章)。
第二十一条 维修费用按计划项目和程序实施管理。
学校基建维修项目投资概算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石油分局招投标管理办法,由分局有关部门对参投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税务登记证》《安全证》等有关证件进行认真审核,并统一与中标单位根据中标情况签定合同。结算时,必须附有建筑业发票、合同、工程结算总价款及明细表,工程竣工验收单,审计报告。竣工验收后,由学校校长签字,经分局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施工单位维修款。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文体活动、劳动竞赛、职工慰问、工会建设等费用支出。2000元以内由学校工会主席、校长签字,主管科室长审批;2000元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票、单据管理规定
1、各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票据,相关领导和报账员要认真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税务局监制发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等。
2、1000元以上购进货物不能支付现金,须通过银行进行结算。
3、不允许开具连号发票(如有意隔张开具的发票视同连号发票)。
4、发票所载业务应是确实发生的业务,严禁虚开发票。
5、发票中“单位名称”、“日期”、“购货(或劳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所列项目必须完整、清晰,应在取得时就要求填写完整,不得事后补填。
6、发票公章应为“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7、发票所反映内容必须准确、完整,不得出现“书”、“办公用品”、“资料费”等含糊的项目,必须在取得时就写明具体内容。
8、发票附加清单的必须保证清单与发票金额、公章相符。
第二十四条 票据管理规定
1、学校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费用时开具《河北省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捐赠收入开具《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在外单位或个人取得收入时开具《河北省廊坊市服务业发票》,代收代支款项开具《河北省收款收据》。
2、财政票据使用后,应及时将票据款项及存根交回财务组。
3、出具财政票据必须按票据的号码顺序一次复写,全部联次的内容必须填写一致。票据各栏的内容要填写完整。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随意更改。收款后发生退款的,收回原票据后退款,原票据丢失的由本人说明原因,收款单位出具收款证明,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填开红字票据退款。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严禁套取现金,转变为个人所得或以其它方式转变为个人消费。各项收支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每学期放假前要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各种活动,报销活动奖品或物品时,需附经本人签字的奖品或物品领取明细表。
第二十七条 建立体育教师劳保卡片,在核销体育教师劳保服装时,由报账员持劳保卡片到财务核销。
第二十八条 自制凭证,如工资表、降温费表、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表、补助发放表等,项目要填写齐全,金额要计算准确,学校校长、制表人、复核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二十九条  学校领导核销费用时,要由另一领导签字,不得自己签字报销本人的费用。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经石油分局批准的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做到收支平衡、规范操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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