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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资助经费提取做好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6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7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2号)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77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资助经费提取和使用,做好校内资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校内资助工作的认识。校内资助是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资助经费提取和校内资助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校内资助管理机制,不断创新资助形式,做到应助尽助,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严格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资助经费。各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从学校事业收入(学费)中按比例及时足额提取资助经费(以下简称“校内资助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住宿费、书费)、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贫困学生大家访、资助育人和宣传、就业帮扶、学生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以及其他与资助贫困学生相关支出。民办学校要按照省政府冀政发〔201717号要求,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各学校要足额提取并足额使用,不得只提不用或多提少支。

三、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各级教育部门要强化对学校资助经费提取和使用工作的监督。各学校要切实加强校内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将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明确经费计提标准和管理使用的程序及要求。严格界定学生工作经费和校内资助经费的支出范围,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经费充抵校内资助经费支出。校内资助涉及贫困学生补助资金的发放要直接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或由受助学生亲自签字领取,原则上不得代领。

四、加强校内资助工作管理。各学校要制定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资助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校内资助项目、标准、公示、评审和发放等程序,切实将资助资金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充分发挥校内资助经费使用效益。学校要充分发挥校内资助覆盖面大、形式多样的优势,不断创新资助项目和资助方式,以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差异化需求。学校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校内资助档案材料,分年度建立健全校内资助档案。

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资助。各学校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建档立卡、孤儿、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校内资助工作,通过校内减免学费、住宿费和教科书,设立困难学生助学金和提供生活补助等活动,解决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困难。对遇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者患重大疾病的学生,要及时发放困难补助。各高校要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通过提供多种项目、支付劳动报酬、志愿服务等更加贴近学生实际需求的方式,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动参与到受助与助人活动中,实现自身长远发展。

六、加强资助育人工作。资助育人是新时期资助工作的新使命,各学校要着力构建包括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规范管理等长效机制,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转变观念,创新方式,把资助和育人有机融合起来,把诚信教育和励志教育、感恩教育、社会责任感教育有机结合,把资助工作落脚到人才培养这个核心任务上。

学校资助经费提取和校内资助管理工作是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足额提取或虽提取但没有足额支出使用的学校,要抓紧时间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学生资助工作的评优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河北省教育厅

201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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