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沧州市教育局
石油分局委员会文件
沧教石油党字[2009]16号
关于转发沧教师[2009]6号文件的通知
分局所属各单位:
为制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近年,分局制定并转发了沧州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一系列规定。此次又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可见,各级教育部门对此类问题都非常重视,都明令禁止。望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贯彻通知精神,使广大教职工充分认识从事有偿家教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要将学习贯彻本通知精神与师德建设和校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加强自查,发现苗头及时制止。近期分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
二○○九年四月十日
沧州市教育局文件
沧教师【2009】6号
沧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
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的通知
渤海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石油分局、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学:
为严厉制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有力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省教育厅近日下发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冀教师[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严禁公办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作为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有力措施,作为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手段,在广大教师中大力倡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和树立广大教师教书育人,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努力成为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二、要把该《通知》和沧州市教育局印制的《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管理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在省教育厅《通知》指导下,把省、市文件精神落到实处,抓出实效,全方位治理公办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确保教师全身心投入到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之中,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市基础教育的满意程度。
三、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综合治理,常抓不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整合纪检监察、基教、师教、人事等相关科室的力量,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对有偿家教的监督检查,确保实效。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体作用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实现对有偿家教的综合治理,努力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附件: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
沧州市教育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教育厅文件
冀教师【2009】6号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
备设区市教育局:
长期以来,我省广大中小学教师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全省教育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是,也有少数教师职业信念淡漠,经受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背离职业操守,热衷从事有偿家教,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针对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问题,沧州市教育局制定了《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管理办法》,在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 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8]13号)关于“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的要求,教育部、中国科教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中小学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规定,加强我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职业道德,不断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现就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禁止申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省正处于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大力推进新课程改革,进一步深化素质教育的关键时期,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将有效保证在职教师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正常的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和教育教学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有利于在教育系统中树立“重职业操守,讲职业道德”之风,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深入开展师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组织开展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师德宣传教育活动,认真查找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现象和问题,要采取措施,从源头和根本上加以解决。广泛宣传师德先进典型,用先进的事迹感染人,用先进的精神鼓舞人,让广大教师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加强师德修养,努力成为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三、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管理办法。各中小学校要根据《河北省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约有关要求,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教师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等配套措施,为禁止有偿家教提供制度保障。凡实行教师聘任制管理的学校要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教师聘用的重要条款纳入聘用合同。
任何学校不得向从事有偿家教的个人或组织租借学校场地、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严禁学校和教师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严禁各级教科研人员从事有偿家教。严禁假期组织集体上课和统一安排自习。
四、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部门或处室,要明确专门人员专项负责;依法强化对中小学校的管理和指导,经常深入学校检查禁止有偿家教规定执行落实情况。
(二)发挥学校主体作用。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凡学校对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教育主管部门将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是省级示范性学校的,取消其称号,同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教师、学生和家长,并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各市、各学校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和家长的监督。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备市、各学校有何意见及建议可及时与我厅师范教盲处联系,联系电话:0311----66005160。
河北省教育厅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