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决策民主、科学、合法,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石油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分局所属中小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事项,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四条 成员由校长、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中层干部和部分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研究制定学校发展目标、规划及学年、学期计划。
第六条 研究制定学校机构设置、调整以及人事变动。
第七条 研究制定学校评先评优、职称评定、教职工奖励等重要工作实施方案。
第八条 研究制定学校教职工培训方案、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等。
第九条 研究制定学校内部分配方案、经费使用方案、创收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条 研究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聘任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研究制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第十二条 研究制定学校其他重要问题和影响较大的重大措施。
第四章 议事程序与规则
第十三条 议事程序
1.议题或方案的确定。议题和方案由校务委员会成员或学校部门提出(包括背景、调研情况、分析处理和建设性意见等)。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
2.会议的准备。会前,校务委员会主任要将会议时间和内容事先通知校务委员会成员,校务委员会成员要做好准备。
3.议题或方案的提出人介绍议题或方案提出的原因。
4.校务委员会成员就议题或方案发表建设性意见。
5.根据校务委员会成员意见,形成一致性意见(通过、否决、暂缓和继续研究)。
第十四条 议事规则
1.校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
2.根据会议需要,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3.会议由校务委员会主任主持。
4.要获得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形成决议。形不成一致性意见的,由校务委员会在下次会议上复议。
5. 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要正确处理不同意见。在会议上允许大家提出异议,如果出现重大意见分歧,应该适当延长讨论时间或缓议。必须表决时,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十六条 要坚决维护和执行集体决定。凡是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也不得在行动上消极应付和表示反对。要根据分工,积极分头实施,各负其责,不能互相推诿,也不得包办代替,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失职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主要领导要做表率,带头认真坚持和自觉遵守校务委员会制度和议事规则,善于集中各方面的正确意见。凡应当由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都应由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不能搞个人说了算。在重大问题上,要旗帜鲜明,是非分明,坚持原则。
第十八条 要顾全大局,讲党性,讲原则。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不能用感情代替政策,不能在工作中搞小团体利益和本位主义,更不允许以个人的恩怨和好恶为标准来观察和处理问题。要光明正大,有意见当面提出,不在下边议论,更不在背后搞小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