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

作者: 来源: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3日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建立健全与新课程改革相适应的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和《河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冀教基[200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和功能
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检测普通高中学生学业修习程度的终结性考试,是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须参加的考试。
学业水平考试是普通高中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学生学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学业水平考试的有关规定
(一)科目设置和考试范围
学业水平考试设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等10个科目。
考查科目为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研究性学习等科目。其中,通用技术逐步列为考试科目。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以国家和省制定的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考试内容范围为各学科必修模块的内容。其中,物理、化学两科目考试内容还包括学生在选修Ⅰ中所修2学分对应的任一模块的内容;思想政治科目考试内容还包括民族团结教育全国统编教材的教学内容,且分值不低于思想政治科目总分的15%。
(二)考试时间
学业水平考试每年组织两次,时间在每学年上、下学期结束前进行,每次开考全部科目。根据我省新课程实施方案,学生应在第二学年(即高二年级)第一学期末参加第一次考试。学生可自主选择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
(三)成绩认定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等第制分科目报告的办法。考试科目分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C及其以上等第为合格等第。考查科目分Y(合格)和N(不合格)两个等第。考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可以重复报考同一科目考试,该科目考试成绩按取得的最高等第记录。
内地西藏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国学生及其它有特殊学习背景的学生,适当降低合格等第认定要求。外国学生免考思想政治科目。
由省统一颁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书。
三、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管理
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由河北省教育厅统一组织,河北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学业水平考试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教研部门配合开展学业水平考试的相关工作。各级学业水平考试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的保密、命题、施考、巡视、评卷、考籍管理等相关制度建设,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学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
四、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应用
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每年编制并公布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分析报告,充分利用考试信息资源,切实发挥其在学业评价、质量监测、教学反馈和指导等方面的功能。
五、学业水平考试队伍建设
从构建命题、审题、评价、科研和管理五个方面入手,认真抓好考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建立、充实专家库,组织建立并逐步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各学科题库建设,提升我省学业水平考试施考水平。
六、处理好学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
(一)学业水平考试自2009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开始实行,2009年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执行原会考制度,原会考制度于2011年6月30日废止。
(二)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须在完成某科目所有必修学分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后,方可申请参加该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学校需在学生完成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后,方可组织学生参加该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
(三)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在其学籍注册信息基础上自动生成,学生参加考试之前再行确认。
(四)学业水平考试向社会开放,普通高中以外的中等教育学历层次学校的在校生及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社会人员均可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五)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业水平考试违规情节及处罚结果将记入普通高中学生电子档案。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另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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