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31日
 

 

沧州市教育局
石油分局文件
沧教石油基字[2012]88号
 
关于转发《沧州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
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的通知
 
分局所属各学校:  
    现把《沧州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学校要迅速组织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深入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沧州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沧教基〔2012〕32号),切实将文件精神原原本本地传达到每一位教师,让每位教职工深刻认识到有偿家教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禁止的行为,树立正确健康的教师职业道德,真正将精力用在课堂教学上。要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引导教师自觉规范自身行为,还要利用学生大会、家长会等将文件要求传达到学生及家长(各校相关资料要留底备查)
    二、切实加大检查监督力度
    各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治理有偿家教工作领导小组,各校校长要亲自负责这项工作。小组成员要要定期深入班级、深入家庭,以座谈、问卷调查、填写测评表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及学生家长了解相关情况,一旦发现有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分局将由基础教育科、组织监察科、人事科组成检查组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进行综合治理,对此种行为举报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石油分局举报电话:2703460。各学校也要向学生及家长公布举报电话。
    各校务于11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教师办班情况向学生及家长的调查,(表由学校自制,格式不作统一要求)。并对问卷情况进行分析,写出自查报告。各校自查报告要在11月20之前由校长签字后加盖学校公章报基础教育管理科。电子文档同时传至邮箱jjk2752357@163.com
 
    附件:沧州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 
 
                      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沧州市教育局
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
 
石油分局、各县(市、区)教育(文教)局、市直各中学:
     今年5月2 4日,市教育局召开了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问题专题工作会议,并曾多次下发文件,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偿家教问题依然存在,一些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公开在《沧州晚报》等报刊上刊登广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损害了在校生的利益,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破坏了教师“为人师表”的形象。为切实有效地禁止在职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各县、各学校要充分认识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禁止在职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作为当前加强基础教育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强化督查。要按照上级文件及《沧州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会议精神,对本地、本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自查,对查实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并把自查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二、强化校长责任。各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依法制定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具体管理办法,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教师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治理有偿家教过程中,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长要增强责任感,亲自抓,常抓不懈。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查实的有偿家教,除对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追究校长的责任。
    三、加强师德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认真查找当前教育系统中存在的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现象和问题,并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从源头和根本上加以解决。要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师德修养,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理想观,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积极开展向模范教师学习活动,广泛宣传他们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勤奋耕耘,无私奉献,开拓创新的模范事迹,引领广大教师进一步树立“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高尚职业精神,努力做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沧州市教育局
                                  2012年10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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