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461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10]200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学校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关心集体、尊重师长、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向上,成绩名列班级前列;
6、家庭经济困难。
(二)、在满足基本条件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困难补助:
1、父母双逝或一方已故,家庭经济困难的。
2、因家庭发生意外灾难或变故,造成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保障的。
3、父母双下岗或一方下岗,且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4、烈士子女。
5、父母双方或一方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贫困的。
6、来自农村,家庭收入甚微,难以维持温饱的。
7、其它原因造成特别困难的。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以下情况者进行优先资助:
1、孤残学生;
2、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
3、少数民族学生;
4、烈士子女与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
6、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等。
(四)、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申请困难补助
1、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学习不勤奋、不刻苦;
3、不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不俭朴,行为不文明,作风散漫者;
4、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者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中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每年9月3 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孤儿、残疾和烈士子女相关证明、农村和城镇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所在村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等,参加申报的学生是地方学生的要出具由地方乡镇一级或街道办事处一级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材料,油田学生要出具二级单位工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政教处和团委、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各级评审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认真评审,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具体情况,按政策要求的比例(约1:7:2)将学生助学金分成三个等级,三个等级具体金额为学年享受3000元、1500元和1000元的助学金。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学校按时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领取表》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统计表》,报沧州教育局石油分局教育局普教科。
第十条 学校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政教处、团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具体程序
(一)个人申请: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详细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登记表。
(二)班级评议:由各班班主任、班干部和5位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根据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申请人平时表现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政教处、团委。
(三)政教处、团委审核:由政教处组成评审小组,对各班评议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确定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张榜公布2天,征求意见后,上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审批:由学校领导组成审批组对政教处、团委上报结果进行综合认定,并最后审批,随后将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张榜公布7天,接受学生监督和评议。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度复审
每学年开始,学校对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进行复审,同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仍需向学校提供特困的充足证明材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在班级的班委,通过平时接触、观察进行评议,并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时的生活表现(吃、穿、用、零花钱等)写出评议报告,提交给班主任。
2、班主任对评议报告进行调查了解后,写出初步意见,提交给政教处。
3、政教处进行审核后报学校。
4、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材料、班级评议、班主任和政教处意见进行审核后,对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延续登记,对家庭已脱离经济困难的学生取消登记,对重新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的学生进行鉴定和审批。
第十三条 对以下情况的处理
1、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严重处分者停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2、对申请者将进行困难状况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不实者或有意编造者,一经查实,给予纪律处分,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收回已取得的资助。
3、不正当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款者,停发或收回资助。
4、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不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八条 学校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我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九条 为做好此项工作,我校成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德年 副组长:赵林涛 白振宇 王炜。组员:刘志永、刘英、魏玉东、李文武、颜炳宇、杜庆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志永、刘英担任,工作人员为:李世荣、李洪彬、李文武、强宝平。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学校政教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北油田第五中学
二○一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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